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健全必要的操作规程是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各实验室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为此制定以下条例,要求全院师生遵守执行。
第一条 我院根据教学、科研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制度,实验负责教师根据实验特性要经常对有关人员尤其是每年新进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
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穿着实验服,鞋底不能镶有金属。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指导教师及学生)一律不得脱岗,要专心进行实验,认真观察实验现象。
第三条 实验任务完成后,实验人员要认真对实验装置、水、电以及实验气体和化学药品进行严格检查,在确保实验装置和所在实验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第四条 凡牵涉到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每天必须检查气瓶是否漏气。
第五条 所有实验室不能私自改造实验室的线路,不得私拉电线,由于实验原因需改造线路的,必须上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烘箱不能开过夜,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爆物品,冰箱里存放的有机溶剂要密封好,并要经常打开冰箱门让气体挥发,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凝聚而发生爆炸。
第七条 禁止在实验室内烧水、做饭,冰箱内禁止存放食品。
第八条 禁止往水槽内倒入容易堵塞的杂物和强酸、强碱及有毒的有机溶剂,有机溶剂、腐蚀性的废液必须倒入指定的容器内,贴上标签,写明药品名称,按规定放置在指定地点(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危险品库)统一回收处理。
第九条 由于部分学科对实验要求存在着特殊性,对于反应时间过长的实验(指晚上10:30不能完成的),由指导老师提前与我院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节假日需要进行实验者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在场,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闹,未经院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过夜。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实验室需经主管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令其停止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消防设备应摆放在各实验室大门的两侧,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换,不得漏换。
第十四条 实验室门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保持长开状态,一旦发生事故时,实验人员首先要保证人身安全,酌情处理事故,并及时上报学校组织救援。
第十五条 严禁吸烟,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在实验室内不得从事非教学、科研等活动,以保证实验室内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全体师生都要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要衣冠整洁,禁止穿短裤、背心、拖鞋等。
第二十条 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保证楼道通畅。